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柳金祥诈骗案)_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柳金祥,绰号柳三万,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51956********,汉族,小学,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察哈尔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金祥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柳金祥在察右中旗广益隆镇境内,编造购买羊饲料、给女儿柳某某镶牙等各种名义分别向魏某某分两次借款共计6万元、向崔某某分三次借款共计5.5万元、向卢某某分两次借款共计2万元、向郇某某借款1万元、向贾某某借款1万元、向李某甲借款1万元、向李某乙借款1万元,共计借款17.5万元,并承诺给借款人1分5厘利息。此后借款人多次向被告人柳金祥催要借款,无果。

 2014年11月底被告人柳金祥变卖羊、家庭财产,并转移生活用品、更换手机号码,逃离广益隆镇住所至外地藏匿。至案发,未归还各被害人钱款共计17.5万元,数额巨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报案材料、借条、欠条、户籍证明;

2、证人赵某某、乔某某、李某某、韩某某、臧某某、范某某、常某某、许某某、祁某某、郭某某、卢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崔某某、卢某某、郇某某、贾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柳金祥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金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金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被害人借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认罪认罚规定之情形,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右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慧清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柳金祥现羁押于察右中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