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柴兆飞,曾用名柴磊磊,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案发时住贵州省清镇市115地质队。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贵州省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兆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3月4日至4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10时许,被告人柴兆飞窜至贵州省清镇市115地质队被害人李某某家,趁人不备,冒充被害人(房主)将其家中2道防盗门、2扇不锈钢门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胡某甲,赃款已消费。同年11月12日11时许,被告柴兆飞再次冒充被害人(房主)将其家中房屋铝扣件等物品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胡某甲,胡某甲等人在拆除铝扣件过程被被害人发现并制止。同年11月13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防盗门、不锈钢门价值人民币1278元。案发后,柴兆飞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柴兆飞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甲、胡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柴兆飞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柴兆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兆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磊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柴兆飞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证人名单见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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