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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柴利丰、赵勇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公诉刑诉〔2019〕1677号

被告人柴利丰,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9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系杭州爱某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杭州商某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杭州爱某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勇,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2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杭州商某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杭州市下城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杭州爱某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客服主管、杭州商某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杭州爱某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客服主管,户籍地河南省伊川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82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杭州爱某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客服主管、杭州商某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部门经理,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里**社**。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8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原系杭州爱某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客服专员,户籍地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杭州爱某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客服专员、杭州商某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杭州爱某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客服主管,户籍地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俞某甲,曾用名俞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杭州爱某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客服主管、杭州商某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住宅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杭州爱某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客服专员,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甲,曾用名沈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杭州爱某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客服主管,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镇街**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3日因涉嫌杭州爱某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9曰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19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杭州爱某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客服主管,户籍地浙江省兰溪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3日因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杭州商某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部门经理,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杭州爱某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客服专员、杭州商某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镇**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杭州爱某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客服专员、杭州商某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甲,曾用名冯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杭州爱某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客服主管,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镇**社**。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杭州爱某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客服专员,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村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杭州爱某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客服专员、杭州商某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华某某,曾用名华**,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杭州爱某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客服专员,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楼**室。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3曰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杭州爱某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客服专员,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02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杭州爱某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客服专员,户籍地浙江省龙泉市**街道**花园**室。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6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杭州爱某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客服专员,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杭州爱某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客服专员,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9曰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9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原系杭州爱某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客服专员、杭州商某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杭州爱某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客服专员、杭州商某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户籍地浙江省宁海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祝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1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杭州爱某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客服专员,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社**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30199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系杭州爱某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客服专员,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镇**村**村。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丁,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杭州爱某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客服专员,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鲍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系杭州爱某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客服专员、杭州商某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镇**路**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柴某甲,曾用名柴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6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杭州爱某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客服专员、杭州商某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杭州爱某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客服专员,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街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2199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系杭州爱某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客服专员,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街道**居**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9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杭州爱某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客服专员,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镇**里**村**。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杭州爱某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客服专员,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社**。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乙,曾用名汪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杭州爱某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客服专员、杭州商某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9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原系杭州爱某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客服专员,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利丰、陈某乙、赵勇、张某甲、刘某甲、杨某甲、方某甲、孙某甲、方某乙、俞某甲、刘某乙、沈某甲、杨某乙、张某丙、谭某某、朱某某、冯某甲、袁某某、陈某甲、华某某、邵某甲、毛某甲、汪某甲、王某甲、徐某甲、戴某某、祝某某、孙某乙、张某丁、鲍某某、柴某甲、徐某乙、潘某某、李某甲、何某某、汪某乙、李某乙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爱某某”部分

2014年6月份,被告人柴利丰在杭州市萧山区成立杭州爱某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某某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2017年6月份,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变更为被告人陈某乙。

2014年6月至2018年年中,被告人柴利丰、陈某乙等人在爱某某公司未取得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该公司,招聘、组织人员,以投资文化艺术品、提供养老居家服务为名,通过发放传单、组织推荐会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以承诺支付投资人9%-14.5%的年息、按月返息为诱饵,通过与投资人签订《居家服务合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爱某某公司将所吸收的资金转至曹某某(另案处理)控制的福某某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某某公司),供他人使用。经审计,2014年6月至2018年年中,被告人柴利丰、陈某乙等人组织人员,向1000余名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约21604.1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9226.03万元。

被告人柴利丰于2014年6月至2017年6月,担任爱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管理爱某某公司的经营活动,组织人员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被告人陈某乙于2014年6月起,在爱某某公司先后担任客服专员、客户主管;并于2016年6月至2018年年中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参与管理爱某某公司的经营活动,组织人员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杨某甲、方某乙、俞某甲、杨某乙、沈某甲、冯某甲等人先后入职,在爱某某公司担任客服主管,根据上级安排,负责指导客服专员的日常工作,促成客户签订投资合同,并根据其所主管的客服专员吸收资金的总量额按比例获取提成。

被告人方某甲、孙某甲、刘某乙、谭某某、朱某某、袁某某、陈某甲、华某某、邵某甲、毛某甲、汪某甲、王某甲、徐某甲、戴某某、祝某某、孙某乙、张某丁、鲍某某、柴某甲、徐某乙、潘某某、李某甲、何某某、汪某乙、李某乙等人先后入职,在爱某某公司担任客户专员,根据上级安排,负责推荐、宣传项目,促成客户签订投资合同,并根据所吸收资金数额按比例获取提成。

(二)“商某某”部分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柴利丰、赵勇与王某乙力(另案处理)商议,由柴利丰、赵勇在杭州成立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供王某乙力实际控制的江苏茂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某某公司)等公司使用。后被告人柴利丰、赵勇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先后成立杭州溢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溢某某公司)、杭州商某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某某公司)。

2017年10月至2018年年中,被告人柴利丰、赵勇等人在溢某某公司、商某某公司未取得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公司,招聘、组织人员,以江苏茂某某公司投资辽宁“**钛业一期建设项目”、江西**山天师府道家养生馆等项目为名,通过打电话、开推荐会、组织考察等方式公开宣传,以承诺支付投资人10%-15%的年息回报、按月返息为诱饵,通过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借款合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被告人柴利丰、赵勇等人将所吸收的资金转至江苏茂某某公司一方,供其使用。经审计,被告人柴利丰、赵勇等人,组织人员,向100余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约3274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2640万元。

被告人柴利丰、赵勇作为溢某某公司、商某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负责与上级公司联系,全面管理溢某某公司、商某某公司的经营活动,组织人员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被告人张某甲先担任公司的部门经理,后担任公司总经理,协助被告人柴利丰等人管理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组织人员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被告人杨某甲、张某丙江担任公司的部门经理,根据上级安排,负责指导公司客户经理的日常工作,促成客户签订投资合同,并根据组内客户经理所吸收资金的总量按比例获取提成。

被告人孙某甲、俞某甲、谭某某、朱某某、陈某甲、徐某甲、戴某某、鲍某某、柴某甲、汪某乙等人先后入职,担任公司的客户经理,根据上级安排,负责向客户宣传投资项目,促成客户签订投资合同,并根据所吸收资金数额按比例获取提成。

(三)各被告人涉案金额

1、2014年6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柴利丰担任爱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期间,参与非法吸收资金约12457.1万元,尚未兑付金额约1606万元。

2017年10月至2018年年中,其作为溢某某公司、商某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之一,参与非法吸收资金约3274万元,尚未兑付金额约2640万元。

2、2014年6月至2018年年中,被告人陈某乙在爱某某公司先后担任业务员、业务主管、法定代表人、经理。其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期间,参与非法吸收资金约9147万元,未兑付金额约7980万元;其在担任爱某某公司客服主管期间,参与非法吸收资金约2769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496万元。其担任爱某某公司客服专员期间,参与非法吸收资金约1433.9万元。

3、2017年10月至2018年年中,被告人赵勇在担任溢某某公司、商某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期间,参与非法吸收资金约3274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2640万元。

4、2015年3月至2017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在爱某某公司担任客服专员期间,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588.6万元;担任公司客服主管期间,其团队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2241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1269万元。

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年中,其在担任溢某某、商某某公司总经理期间,参与非法吸收资金约3274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2640万元。

5、2014年4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刘某甲在担任爱某某公司客服主管期间,其团队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4625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1845万元。

6、2016年4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杨某甲在担任爱某某公司客服专员期间,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690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110万元;在担任爱某某公司客服主管期间,其团队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1258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900万元。

2017年10月至2018年年中,其在担任溢某某公司、商某某公司部门经理期间,其团队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1874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1522万元。

7、2014年4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方某甲在担任爱某某公司客服专员期间,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2341.5万元,其中未兑付约537万元。

8、2014年5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孙某甲在担任爱某某公司客服专员期间,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1898.9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433万元。

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其在担任溢某某公司、商某某公司客户经理期间,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423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285万元。

9、2016年3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方某乙在担任爱某某公司客服专员期间,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716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430万元;在担任爱某某公司客服主管期间,其团队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1496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1389万元。

10、2016年5月至2017年10月左右,被告人俞某甲在担任爱某某公司客服主管期间,其团队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2088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675万元。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其在担任溢某某公司、商某某公司客户经理期间,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57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15万元。

11、2016年4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刘某乙在担任爱某某公司客服专员期间,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1843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960万元。

12、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沈某甲在担任爱某某公司客服主管期间,其团队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1600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1389万元。

13、2016年3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杨某乙在担任爱某某公司客服专员期间,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1069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639万元;在担任爱某某公司客服主管期间,其团队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481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296万元。

14、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左右,被告人张某丙担任溢某某公司、商某某公司部门经理期间,其团队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1383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1042万元。

15、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谭某某在担任爱某某公司客服专员期间,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334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55万元。

2017年10月至2018年年中,其在担任溢某某公司、商某某公司客户经理期间,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834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680万元。

16、2015年12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在担任爱某某公司客服专员期间,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873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416万元。

2017年10月至2018年年中,其在担任溢某某公司、商某某公司客户经理期间,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112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67万元。

17、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担任爱某某公司客服专员期间,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88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62万元;在担任爱某某公司客服主管期间,其团队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897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759万元。

18、2015年2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袁某某在担任爱某某公司客服专员期间,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962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340万元。

19、2016年12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爱某某公司客服专员期间,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274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59万元。

2017年12月至2018年年中,其在担任溢某某公司、商某某公司客户经理期间,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670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670万元。

20、2016年12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华某某在担任爱某某公司客服专员期间,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754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678万元。

21、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邵某甲在担任爱某某公司客服专员期间,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748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717万元。

22、2016年5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毛某甲在担任爱某某公司客服专员期间,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696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653万元。

23、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汪某甲在担任爱某某公司客服专员期间,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578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453万元。

24、2015年4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爱某某公司客服专员期间,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576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522万元。

25、2016年3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徐某甲在担任爱某某公司客服专员期间,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390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145万元。

2017年10月至2018年年中,其在担任溢某某公司、商某某公司客户经理期间,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175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130万元。

26、2016年8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戴某某在担任爱某某公司客服专员期间,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337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247万元。

2018年2月至2018年5月,其在担任溢某某公司、商某某公司客户经理期间,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178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132万元。

27、2016年3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祝某某在担任爱某某公司客服专员期间,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464万元。

28、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孙某乙在担任爱某某公司客服专员期间,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452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352万元。

29、2015年2月至2015年7月、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张某丁男在担任爱某某公司客服专员期间,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445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52万元。

30、2017年3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鲍某某在担任爱某某公司客服专员期间,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147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117万元。

2017年10月至2018年年中,在担任溢某某公司、商某某公司客户经理期间,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170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150万元。

31、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柴某甲在担任爱某某公司客服专员期间,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200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85万元。

2017年10月至2018年年中,其在担任溢某某公司、商某某公司客户经理期间,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107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50万元。

32、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徐某乙在担任爱某某公司客服专员期间,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292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243万元。

33、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潘某某在担任爱某某公司客服专员期间,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210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146万元。

34、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爱某某公司客服专员期间,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191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162万元。

35、2016年年底至2017年年中,被告人何某某在担任爱某某公司客服专员期间,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187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62万元。

36、2017年7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汪某乙在担任爱某某公司客服专员期间,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25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13万元。

2017年10月至2018年年中,其在担任溢某某公司、商某某公司客户经理期间,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161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112万元。

37、2017年年中至2017年年底,被告人李某乙担任爱某某公司客服专员期间,总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约180万元,其中未兑付金额约14万元。

(四)被告人归案情况

被告人柴利丰、陈某乙、张某甲、刘某甲、杨某甲、方某甲、孙某甲、方某乙、俞某甲、沈某甲、杨某乙、朱某某、冯某甲、袁某某、陈某甲、华某某、汪某甲、王某甲、徐某甲、戴某某、祝某某、孙某乙、张某丁、鲍某某、柴某甲、徐某乙、何某某、汪某乙、李某乙系经电话或微信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赵勇、刘某乙、张某丙、谭某某、邵某甲、毛某甲、潘某某、李某甲在归案后,后能够如实供述。

被告人杨某甲、孙某甲、方某乙、俞某甲、沈某甲、杨某乙、谭某某、朱某某、冯某甲、袁某某、华某某、邵某甲、毛某甲、汪某甲、王某甲、徐某甲、戴某某、孙某乙、张某丁、柴某甲、徐某乙、潘某某、李某甲、何某某、汪某乙、李某乙退缴违法所得。

被告人柴利丰、陈某乙、张某甲、刘某甲、方某甲、刘某乙伟、张某丙江、陈某甲、祝某某、鲍某某退缴部分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服务协议、居家服务合同、投资协议、客户登记信息表、工资表、银行转账记录、银保监局函件、资金审计专项报告等;

2、证人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人于某某、蔡某某、江某某、余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柴利丰、陈某乙、赵勇、张某甲、刘某甲、杨某甲、方某甲、孙某甲、方某乙、俞某甲、刘某乙、沈某甲、杨某乙、张某丙、谭某某、朱某某、冯某甲、袁某某、陈某甲、华某某、邵某甲、毛某甲、汪某甲、王某甲、徐某甲、戴某某、祝某某、孙某乙、张某丁、鲍某某、柴某甲、徐某乙、潘某某、李某甲、何某某、汪某乙、李某乙及同案人代彬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利丰、陈某乙、赵勇、张某甲、刘某甲、杨某甲、方某甲、孙某甲、方某乙、俞某甲、刘某乙、沈某甲、杨某乙、张某丙、谭某某、朱某某、冯某甲、袁某某、陈某甲、华某某、邵某甲、毛某甲、汪某甲、王某甲、徐某甲、戴某某、祝某某、孙某乙、张某丁、鲍某某、柴某甲、徐某乙、潘某某、李某甲、何某某、汪某乙、李某乙伙同他人,变向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柴利丰、陈某乙、赵勇、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甲、杨某甲、方某甲、孙某甲、方某乙、俞某甲、刘某乙、沈某甲、杨某乙、张某丙、谭某某、朱某某、冯某甲、袁某某、陈某甲、华某某、邵某甲、毛某甲、汪某甲、王某甲、徐某甲、戴某某、祝某某、孙某乙、张某丁、鲍某某、柴某甲、徐某乙、潘某某、李某甲、何某某、汪某乙、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柴利丰、陈某乙、张某甲、刘某甲、杨某甲、方某甲、孙某甲、方某乙、俞某甲、沈某甲、杨某乙、朱某某、冯某甲、袁某某、陈某甲、华某某、汪某甲、王某甲、徐某甲、戴某某、祝某某、孙某乙、张某丁、鲍某某、柴某甲、徐某乙、何某某、汪某乙、李某乙系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赵勇、刘某乙、张某丙、谭某某、邵某甲、毛某甲、潘某某、李某甲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贵        

                            二○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附:

1.被告人柴利丰、赵勇、张某甲现羁押于萧山区**,被告人陈某乙、刘某甲、杨某甲、方某甲、孙某甲、方某乙、俞某甲、刘某乙、沈某甲、杨某乙、张某丙、谭某某、朱某某、冯某甲、袁某某、陈某甲、华某某、邵某甲、毛某甲、汪某甲、王某甲、徐某甲、戴某某、祝某某、孙某乙、张某丁、鲍某某、柴某甲、徐某乙、潘某某、李某甲、何某某、汪某乙、李某乙现取保候审

2.案卷13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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