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柴存礼,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211970********,甘肃永昌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昌县**镇**村**号,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小区**栋**号。2019年8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昌市金川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后,以柴存礼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0日移送金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金川区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审查后于2019年10月9日以被告人柴存礼涉嫌故意伤害罪向金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被害人乔某某死亡,金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将本案退回金川区人民检察院。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原则于2019年12月1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2月20日再次移送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柴存礼下班后与工友赵某某到本市金川区昌文里28栋楼下“亿丰商行”门前啤酒摊喝啤酒聊天。期间柴存礼遇到以前打工时的老板乔某某,三人遂一同喝酒。当日21时许,三人喝完酒准备离开,被告人柴存礼提议让乔某某付账,乔某某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付了账后,被害人乔某某与柴存礼发生口角,被告人柴存礼遂在“亿丰商行”门前朝乔某某左脸扇了一巴掌。“亿丰商行”老板董某某见状到两人中间劝架,被告人柴存礼隔着董某某又朝着乔某某头部打了一下后离开,乔某某随即倒地致头部受伤。董某某见乔某某倒地后喊叫柴存礼回来,柴存礼未予理睬继续离开。董某某遂打电话报警,在桂林路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又联系120急救工作人员将无反应的被害人乔某某送医救治。乔某某被送至金昌市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颅脑损伤并进行手术治疗,2019年9月28日出院回家进行疗养。2019年10月16日,被害人乔某某因情况异常被送往金昌市人民医院救治,当日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乔某某符合因钝性外力作用导致重度颅脑损伤基础上,由于长期卧床、机体免疫力下降等因素引起弥漫性小叶性肺炎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存礼与被害人乔某某发生矛盾后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乔某某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佳佳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柴存礼现羁押于金昌市金川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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