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柴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经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柴某某以找关系帮被害人孟某某的女儿进曲靖市第二小学读书为由,骗取了被害人孟某某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柴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辉武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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