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柴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41967********,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大冶**物流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浠水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号,现住黄石市下陆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经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9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41975********,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大冶**物流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黄陂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号,现住黄石市下陆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经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9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75********,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大冶**物流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大冶市**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经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9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占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41975********,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大冶**物流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现住黄石市下陆区**街道**社区**小区**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经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9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41977********,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大冶**物流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黄州市,现住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经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9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41985********,汉族,小学文化,原系大冶**物流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现住黄石市下陆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经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9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77********,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大冶**物流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户籍所在地大冶市**镇**路**号**单元**室,现住黄石市下陆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经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9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大冶**物流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大冶市**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经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9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占世维,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4196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现住黄石市下陆区**街道**社区**小区**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经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9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雷某某、刘某某、占某甲、熊某某、汪某某、王某甲、冯某某涉嫌盗窃罪,占世维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16日,大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大冶**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签订铜精矿汽车运输合同,由**物流公司负责**公司进口铜精矿的运输业务。该运输合同约定:**公司有权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督,**物流公司**须服从现场人员指挥,装车后的车辆必须加盖雨布,由码头专人对车辆打封铅,**不能私自拆解封铅。
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时为**物流公司**的被告人柴某某、雷某某、刘某某、占某甲、熊某某、汪某某、王某甲、冯某某,多次利用**公司进口铜精矿的工作便利,单独驾驶货车从黄石**码头运输铜精矿进入**公司冶炼厂后,在卸矿前上货车货箱收雨布时,趁人不备,用手脚将少量铜精砂裹进雨布,再将雨布卷起来放在车顶或货仓前台藏匿。卸矿后,各被告人驾车采取夹带方式将藏匿于货车雨布中铜精矿盗出,销赃至下陆区**加油站旁洗车店,被告人占世维明知铜精矿系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每次支付现金人民币20元左右或香烟、矿泉水等物品。其中被告人柴某某共计盗窃铜精矿15次,被告人雷某某共计盗窃铜精矿10次,被告人刘某某共计盗窃铜精矿3次,被告人占某甲共计盗窃铜精矿13次,被告人熊某某共计盗窃铜精矿26次;被告人汪某某共计盗窃铜精矿25次,被告人王某甲共计盗窃铜精矿3次,冯某某共计盗窃铜精矿11次,均销赃至被告人占世维。
案发后,上述九名被告人向**公司退赃退赔共计人民币17万元,取得**公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到案经过、铜精矿汽车运输合同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陆某某、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柴某某、雷某某、刘某某、占某甲、熊某某、汪某某、王某甲、冯某某、占世维的供述与辩解;4.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雷某某、刘某某、占某甲、熊某某、汪某某、王某甲、冯某某多次盗窃企业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占世维明知铜精矿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干东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石市下陆区**栋**室家中,联系电话:1330723****。
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石市下陆区**路**栋**单元**室家中,联系电话:1359774****。
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大冶市**街**号家中,联系电话:1387214****。
被告人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黄石市下陆区**街道**社区**小区**号**室家中,联系电话:1387211****。
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石市下陆区**路**号**栋**单元**室家中,联系电话:1877233****。
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石市下陆区**号家中,联系电话:1887276****。
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黄石市下陆区**栋**单元**室家中,联系电话:1359770****。
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大冶市**村**号家中,联系电话:1399596****。
被告人占世维现取保候审于黄石市下陆区**街道**社区**小区**号家中,联系电话:15172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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