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9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蒙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9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蒙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9日,被告人柴某某接到匿名短信得知其妻子王某某与**厂同事公某某发生了婚外性关系,遂在锣响厂院内殴打公某某,但其仍不解气,7月14日,被告人柴某某持菜刀在**厂院内威逼公某某写下“承认书”承认其强迫王某某发生性关系,7月27日,被告人柴某某以报警公某某强奸王某某、告知公某某妻子其发生婚外性关系等事由多次威胁公某某索要钱财,公某某不堪忍受于7月28日转给被告人柴某某2万元人民币。
2、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柴某某得知妻子王某某还与被害人孙某某发生过婚外性关系,并怀疑孙某某就是匿名通知其王某某与公某某出轨的人,气愤之下,被告人柴某某、王某某密谋以发生性关系为由引诱孙某某外出勒索其钱财。7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将孙某某约出后,被告人柴某某、王某某将孙某某控制,在蒙阴县云蒙湖周家寨村、蒙阴街道石门社区、开发区白杨铺等偏僻路段多次用木棍、菜刀背殴打孙某某、拍摄孙某某下体裸露视频、威逼孙某某写下强迫王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承认书”,并以此胁迫孙某某写下借王某某人民币100678元的借条,致使孙某某右下眼睑处、颈后部、左肩背部、左上臂、左前臂、左臀部软组织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的6.385%构成轻伤二级、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已愈合)、面部皮肤损伤长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案发时拍摄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周立涛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公某某、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柴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柴某某部分犯罪未遂,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未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文娟
检察官助理王宝婕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柴某某现羁押于蒙阴县看守所;
2、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76290****)
3、侦查卷宗二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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