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76********,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榆树市**镇**村**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9月被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7月被榆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毁坏他人财物,于2012年7月被榆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采矿,于2019年5月24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由榆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强,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51977********,汉族,小学文化,现住黑龙江省**市**乡**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五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涉嫌非法采矿,于2019年6月26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五常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3********,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榆树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于2019年6月19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8日由榆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石强、石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柴某某伙同被告人石某某于2018年6月,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松花江段榆树市刘家镇福利村下坎渡口下游1000米处非法采砂,经测量砂量为15300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53000元。
被告人柴某某伙同被告人石强于2019年4月,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黑龙江省境内的拉林河堤防牛头山大桥桥下西1公里河道处非法采砂,经测量砂量为12174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45793元。
被告人柴某某于2019年5月,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榆树市大岭镇义山村拉林河与卡岔河处非法采砂,经测量砂量为5281.9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58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汤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柴某某、石强、石某某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辩认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伙同被告人石强、石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证非法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对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
2019年12月16日
附:
1. 被告人柴某某、石强、石某某现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