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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柴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041966********,汉族,初中文化居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丰润区**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柴某某驾驶冀B5****号大型普通客车,沿102国道(京哈线147公里)由西向东行驶至唐山市丰润区宝泰钢厂西侧时,该车左前侧与路边行人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柴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柴某某保险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76500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娜

检察官助理:刘森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审前社会调查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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