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住任丘市麻家坞镇**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任丘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7年4月份,被告人柴某某多次伙同范某某、纪某某(已判决)非法偷越中缅边境到缅甸小勐拉进行赌博,后又非法偷越中缅边境回到国内。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办案说明等;
2证人证言:范某某、纪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柴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多次非法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稳扣
检察官助理:李汉良
二0二0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1.被告人柴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 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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