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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柴某某危险物品肇事案)_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Z218号 

被告人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乡**号,捕前住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镇**村。于2020年7月26日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5日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李嘉方,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柴某某以每年10000元的价格,租赁了石某某位于土默特左旗**镇**村**公路**的院子,后被告人柴某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未经任何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开始在租赁的院子内非法灌装、储存、售卖液化石油气,同时雇佣了张某某(男,身份证号码1502021976********)和段某某两名工人进行操作。

2020年7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柴某某雇佣的工人张某某在灌装石油液化气气罐时发生爆炸致使房屋倒塌,张某某被埋于房屋废墟中,事故发生后,消防救援将张某某救出,经现场120急救医生确认张某某已经死亡。经土默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现场液化气罐进行清理,并由呼和浩特市燃气热力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指导,案发现场共清理出储存的液化石油气钢瓶129只。其中规格为15KG/只的钢瓶76只、规格为50KG/只的钢瓶51只,规格为10KG/只的钢瓶2只;装有液化石油气的重钢瓶有111只,空钢瓶18只。经土默特左旗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人柴某某非法储存液化气炸塌的房屋进行价格认定,以土左价认鉴字【2020】第5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1、坍塌房屋、门洞东西长29.8 m,南北12m,高3.1m,面积357.6 m²,认定价格:118008 元;2、坍塌院墙南北长23.5m,高2.75m, 面积64.625m² ,认定价格:6139元,合计124147元。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呼)公(物)鉴(理化)字[2020]033号检验报告对标记有“张某某心血”字样的血性液体15ml,塑料管封装,编号为2020-033-1号进行检验后认定:所送检材编号为2020-033-1的血性液体中未检出巴比妥、地西泮成分。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呼)公(物)鉴(DNA)字[2020]0399号鉴定书对1、标记有“白色线手套”字样的物证包装袋1个,内装线手套1副,剪取其上可疑斑迹适量,编号为2020-0399-1号。2、标记有“破损的打火机”字样的物证包装袋一个,内装打火机一个,用棉签擦拭其上可疑斑迹适量,编号为2020-0399-2号。3、标记有“右脚运动鞋”字样的物证包装袋1个,内装运动鞋1只,剪取其上可疑斑迹适量,编号为2020-0399-3号。4、标记有“左脚运动鞋”字样的物证包装袋1个,内装运动鞋1只,剪取其上可疑斑迹适量,编号为2020-0399-4号。5、标记有“张某某尸体血”字样的物证包装袋一个,内装棉签2支,剪取适量,编号为2020-0399-5号进行DNA检验后认定:1、送检的从手套、打火机、左脚运动鞋上提取的斑迹(2020-0399-1、2、4号)中均未检出人DNA。2、送检的从右脚运动鞋上提取的斑迹(2020-0399-3号)与张某某尸体血在D21S11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5.40×1029。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呼)公(物)鉴(DNA)字[2020]0417号鉴定书对:1、标记有:“张某某口周擦拭物”字样的物证包装袋1个,内装棉签2支,编号为2020-0417-1号。2、标记有:“张某某颈部擦拭物”字样的物证包装袋1个,内装棉签2支,编号为2020-0417-2号进行DNA检验后认定:送检的张某某口周及颈部擦拭物(2020-0417-1、2号)均与张某某的血样的基因分型相同,其似然率为5.40×1029。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呼)公(物)鉴(酒检)字[2020]2132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对张某某心血进行鉴定后认定:130.29mg/100ml。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物证鉴字[2020]1961号检验报告对1、张某某的左肺上叶,编号为2002001961-1进行检验后认定:检材1中未检出丙烷、丙烯、丁烷、丁烯成分。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物证鉴字[2020]1940号检验报告对1、“液化气体罐装称”上提取的燃烧后的残片1块,编号为202001940-1;2、中心现场南侧墙面上的燃烧后的残片1块,编号为202001940-2;3、现场提取的爆炸尘土,编号为202001940-3;4、张某某的衣物,编号为202001940-4;检验后认定:1、检材l和检材2中均检出少量钠离子(Na+)、铵根离子(NH4)、钙离子(Ca2+)、钾离子(K+)、镁离子(Mg2+)、硫酸根离子(SO42-)、氯离子(C1-)、硝酸根离子(N03-),以及含碳(C)、氧(0)、镁(Mg)、铝(AI)、硅(Si)、硫(S)、钙(Ca)元素的颗粒和纳(Na)、钾(K)、铁(Fe)元素。2、检材3中检出硫离子(S2-)和钠离子(Na+)、镁离子(Mg2+ )、钾离子(K+ )、钙离子(Ca2+)、氯离子(CI-)、硫酸根离子(SO42-)、硝酸根离子(N03-)成分。3、检材4中检出硫离子(S2-)和纳离子(Na+)、钙离子( Ca2+ )、钾离子(K+)、镁离子(Mg2+)、铵根离子(NH4+)、氯离子(CI-)、硫酸根离子(SO42-),以及含碳(C)、氧(0)、钠(Na)、镁( Mg)、铝(AI)、硅(Si)、硫(S)、钾(K)、钙(Ca)元素的颗粒。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呼)公(物)鉴(尸检)字[2020]07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死者张某某系因头部及胸部受到较大钝性外力挤压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多脏器破裂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柴某某家属主动赔偿受害人家属且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120急救记录、张某某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土默特左旗市场监管局情况说明、土默特左旗生态环境局复函、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拘留执行回执、土默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土默特左旗应急管理局情况说明、土默特左旗住建局证明、呼市燃气热力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王某某、石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牛某某、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柴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检验报告、鉴定书、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未经任何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违反爆炸性、易燃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非法灌装、储存中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柴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树岗

检察官助理:郭志军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柴某某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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