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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柴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个体,户籍所在地东营市东营区**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4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20时57分许,被告人柴某某酒后驾驶鲁E*****号小型汽车沿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北二路与云门山路东侧路北处时,被在此处的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柴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4.8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丽丽

2020年5月20日

附:

1告人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营市东营区**街道办事处**村**号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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