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1950号
被告人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1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址: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柴某某酒后驾驶粤CX8****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香洲区**花园商铺通道由东往西方向倒车时,与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C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柴某某供述;2、被害人许某某;3、书证;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6、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一雄
2017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柴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及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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