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柴某某,男性,1973年5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晋中市榆次区**小区**号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月**日**时**分,被告人柴某某醉酒后驾驶晋KC****号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顺城街西站路口至顺城街工字巷口时,被例行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柴某某口腔中酒精含量为154mg/100ml。经抽血检验,鉴定结果为: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彦利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柴某某现取保于榆次区**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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