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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柴某某危险驾驶案)_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牡铁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柴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31962********,汉族,小学文化海林林业局**林场工人,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林业局**场,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牡丹江公安处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韩某某,黑龙江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310199611******。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牡丹江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柴某某酒后驾驶黑CH****红色大阳牌三轮摩托车,在通过滨绥线300公里218米铁路道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2019年3月18日,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案发时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714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CH****红色大阳牌三轮摩托车照片、柴某某现场抽取血样封装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侦查终结报告、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柴某某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

3.被告人柴某某的供述;

4.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案件现场平面图;

6.现场视频及采血经过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柴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7148mg/100m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柴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副检察长:阴红伟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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