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041976********,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路**巷,因赌博罪,于2017年12月6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7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8时许,一名绰号叫“东某某”的男子(身份不详)向被告人柴某某借了人民币500元去打麻将。当日21时许,柴某某就跟一名朋友到三亚市**路**号的麻将馆直接拍桌子叫“东某某”还钱,麻将馆老板廖某某看到柴某某拍桌子以及用脚踢别人的凳子,劝说柴某某有事出去麻将馆外面说。柴某某直接打廖某某的头部,廖某某被柴某某殴打的同时“东某某”也将廖某某推出麻将馆,随后柴某某和“东某某”一起对廖某某进行殴打,柴某某和“东某某”用拳脚对廖某某进行殴打,李某某看到廖某某被打,前去劝架,柴某某用拳头和巴掌打李某某面部。经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某、李某某二人的伤势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云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李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7.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共同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文峰
检察官助理:许敏敏
书 记 员:梁露丹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柴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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