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柴某某,绰号“**”,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乡**村**组,现住云溪区**乡**村**组。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取保候审,因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松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柴某某与李某甲、赵某某、田某甲(均已判刑)等人以牟利为目的,在**辖区内组织他人以“开船”(3张扑克比点子)的方式开设赌场,吸引、聚集参赌人员,并抽头渔利,共计开设赌场5次,每场约一、二十余人参赌,累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05600 元(以下币种相同),非法获利30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中旬,被告人柴某某与赵某某、田某甲约定共同出资组织“开课”赌博,柴某某邀集参赌人员、安排场地。当天下午,柴某某安排李某甲、钱某某、刘某甲、杨某某、李某乙等十余人在云溪区**街道**村田某乙哥哥家湖边房子进行赌博,赵某某将筹集的资金借给在场参赌人员并抽头渔利,赌博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累计抽头渔利24000余元,除去开支,赵某某、田某甲、柴某某每人分得7000元。
2、2020年2月份,被告人柴某某与赵某某、田某甲约定共同出资组织“开课”赌博,柴某某邀集参赌人员、安排场地。当天下午,柴某某安排李某甲、田某乙、刘某甲、杨某某、李某乙等十余人在云溪区**街道**村田某乙哥哥家湖边房子进行赌博,赵某某将筹集的资金借给在场参赌人员并抽头渔利,赌博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累计抽头渔利27000余元,除去开支,其中柴某某分得10000元,田某甲分得10000元,赵某某分得4700元。
3、2020年2月份,被告人柴某某与赵某某、田某甲约定共同出资组织“开课”赌博,柴某某邀集参赌人员、安排场地。当天下午,柴某某安排李某甲、田某乙、刘某甲、钱某某、李某丙等十余人在云溪区**村**农庄进行赌博,赵某某将筹集的资金借给在场参赌人员并抽头渔利,赌博进行了两个多小时,累计抽头渔利34000余元,除去开支,赵某某、田某甲、柴某某每人分得10000元。
4、2020年2月底,被告人柴某某与李某甲约定组织赌博,李某甲邀集参赌人员、安排场地,由李某甲、柴某某、岳阳来的两人坐正方以吸引、聚集参赌人员,并抽头渔利。事前柴某某向赵某某借款100000元并允诺分红4000元。李某甲安排十余人在云溪区**街道**村田某乙哥哥家湖边的房子里聚众赌博,赌博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累计抽头渔利16000余元,除去开支,李某甲、柴某某等四人,每人分得2500元。另外,柴某某按约定给了赵某某4000元。
5、2020年2月中旬一天晚上,被告人柴某某提供20000元赌资,组织李某甲、钱某某、汪某某、李某丁等人在**街道**宾馆内赌博,赌博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累计抽头渔利4600元,除去开支与他人分红,柴某某分得1300元。
2020年8月17日,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依法暂扣被告人柴某某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柴某某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证人田某乙、李某戊、汪某某、李某丙、刘某乙、丁某甲、丁某乙、刘某丙、谢某某、王某某、骆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另案处理李某甲、赵某某、钱某某、田某甲、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指认、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柴某某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故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柴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明刚
检察官助理:唐玲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柴某某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证人田某乙、李某戊、汪某某、李某丙、刘某乙、丁某甲、丁某乙、刘某丙、谢某某、王某某、骆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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