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柴某某,曾用名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81********,汉族,本科毕业,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号楼**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峡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峡东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7日被义马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南省三门峡市公安局峡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11月11日两次退回三门峡市公安局峡东分局补充侦查,三门峡市公安局峡东分局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8日、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恒源煤炭分公司诉山东恒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终审判决山东恒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退还义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恒源煤炭分公司煤款880万及损失,柴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柴某某于2016年12月16日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后,拒不如实申报财产。
柴某某于2017年7月9日发现自己被边控后,将原名柴某某改为现名柴某某,并办理了名为柴某某的身份证用于随后多次乘坐飞机。
2016年10月24日,经义马市人民法院查询并划扣柴某某名下存款32.8万元。2017年4月18日,义马市人民法院冻结山东恒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1500万元股权及股息。2017年5月24日,义马市人民法院扣押柴某某名下车牌号为京A3****、闽D6****车辆各一辆。2018年6月8日,柴某某使用微信 “longxiaojun2727”给李大秋转账5000元,让李某某用于招待柴某某去南京的朋友。2018年7月30日,柴某某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峡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其家属退还给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恒源煤炭分公司260万元欠款,与该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并取得该公司谅解,柴某某于2018年7月31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峡东分局取保候审。
截止2019年11月,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恒源煤炭分公司收到还款共计475.36408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协助划扣通知书、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缪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对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荆红琴
代检察员:赵声
(院印)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号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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