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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柴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公诉刑诉〔2019〕288号

被告人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4月16日至2019年5月16日)。因案件疑难复杂,延长办案期限一次(自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4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被告人柴某某从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转包武威荣华广厦苑建设工程4#、5#、9#楼的修建工程。柴某某接手该工程后由宋某甲、宋某乙组织赵某某等农民工具体施工,2016年10月工程基本完工。2017年1月21日,在武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监督下,柴某某与宋某甲、宋某乙达成“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协议约定:2017年5月30日前由柴某某分两次向宋某甲、宋某乙支付农民工工资款313万元。2017年1月24日至7月5日期间,柴某某分四次支付宋某甲、宋某乙农民工工资275万元(已扣除应有宋某甲、宋某乙支付而柴某某垫付的农民工工资15万元),还有23万元一直未支付。2015年8月17日,由宋某乙向柴某某出具借条并由柴某某承诺支付民工唐某某、仲某某劳动工资109340元,截至目前仍有55590元没有支付。截至2018年4月11日,柴某某累计拖欠赵某某、庞某某、唐某某等劳动者的工资共计人民币285590元未支付。

2017年6月21日,经第三方评估,武威荣华广厦苑南区4#、5#、9#楼工程造价为49259522.10元,其中人工工资为8597996.36元,而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柴某某累计拨付人工费用10568260元,足以支付劳动者人工工资。

2018年4月11日,武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柴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柴某某于2018年4月13日12时前如数足额支付赵某某、庞某某等人劳动工资,被告人柴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2.被害人投诉材料及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施工合同,协议书,切条,领条,承诺书、评估报告书等;5.劳动部门限期整改指令书及送达回执,6、扣押清单;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7.被告人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杰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柴某某现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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