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住内江市东兴区**街道**街**幢**楼**号。2020年7月14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 被告人柴某某在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长江大道与通往田家镇老路的三岔路口明知邱某某(已判)出售的391只蟾蜍属非法狩猎的而予以收购,在内江市东兴区新江街道红光路86号门面准备销售给杨某某、欧某某时被公安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欧某某、杨某某、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6.讯问柴某某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明知他人出售的蟾蜍属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柴某某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量刑建议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会德
检察官助理:黄玺潼
2021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柴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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