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543号
被告人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72********,汉族,高中文化,案发时系石家庄市新华区**厂工人,现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街**小区,现住址:天津市河北区**街道**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柴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厂吃饭饮酒时与被害人齐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开始争吵、打斗,被他人劝开后,柴某某持木质门框将齐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齐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柴某某已赔偿齐某某的损失,齐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霄鹤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柴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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