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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柴某某故意杀人案)_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沪检一分一部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柴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719**********,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上海市**高尔夫俱乐部员工,户籍所在地**村**号,居住地上海市奉贤区**路**号**宿舍。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因精神病鉴定于同年12月8日中止计算羁押期限,并于2019年1月28日恢复计算。同年2月1日经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27日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审查于同年4月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日晚,被告人柴某某和同事张某某、罗某某、李某某在本市**高尔夫俱乐部员工宿舍打牌赌博。当晚23时许,柴某某因赌博输钱而对被害人张某某在心,遂借买水为由搭乘张某某的轿车伺机报复。当张某某驾车行驶至金汇塘路海景城门口时,柴某某采用安全带勒、剪刀捅刺颈部等方式,致使张某某晕厥。后柴某某发现张某某未死,遂用数据线捆绑住张某某双手并将其置于车辆后排座,自己驾车行驶至本市海航路往南到底,将车子驶入湖中,致使被害人张某某溺水而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的剪刀、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物证、书证;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上海耸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罗某某、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人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故意杀死1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将被告人柴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娅萍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柴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光盘5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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