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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5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住滨州市沾化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00时11分,被告人柴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滨州市滨城区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渤海*路路口向南转弯时,因采取措施不当撞至中间护栏,造成车辆损坏。经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滨城区大队审批认定,柴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9.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楠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柴某某现住滨州市沾化区**村**号,电话:1820656****;

2、刑事卷宗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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