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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柴某某涉嫌诈骗)(公开版)_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61988********,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和龙市,住安图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30日,在安图县明月镇鑫田小区自家中,被告人柴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共同经营天堂2M手游工作室期间,被告人柴某某谎称以收购游戏装备、游戏币,给爷爷看病为由,诈骗被害人杨某某3.4554万元人民币,后用于赌博和私开游戏工作室,案发后被告人柴某某返还被害人杨某某2.78万元。

被告人柴某某系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杨某某微信转账记录、柴某某银行流水、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柴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柴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琦

检察官助理:崔君

      2020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图县明月镇;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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