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柴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会东县,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月13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4日被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会东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柴某某窜至会东县鲹鱼河镇满银路东段欢颜化妆品店门前时,见该处有一辆雅迪牌二轮电瓶车的车钥匙插在车上,便将该电瓶车骑走。经会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车价值人民币1900元。

经查明,该部被盗车辆于2019年1月18日经由会东县公安局发还失主李关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及发还清单、犯罪嫌疑人照片、行驶证、车辆信息等物证、书证;2.证人宁某某、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会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东价认定20191号关于雅迪牌TDR227Z两轮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7.犯罪现场监控视频、审讯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柴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宗荣

2019年3月29日


附:

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