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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柴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137号

被告人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乡**村**。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5日2时许,被告人柴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村盗窃被害人何某某的一辆红色小型女式两轮电动车后逃离至东莞市长安镇。

2.2019年12月15日5时许,被告人柴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盗窃被害人吴某某的一辆大海牌黑色两轮电动车后逃离至东莞市长安镇。

3.2019年12月18日3时许,被告人柴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盗窃被害人黄某某的一辆大龟王牌粉色两轮电动车后逃离至东莞市长安镇。

4.2019年12月24日2时许,被告人柴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盗窃一辆两轮电动车后逃离至东莞市长安镇。 

5.2019年12月25日3时许,被告人柴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盗窃被害人李某乙一辆爱爵牌蓝色两轮电动车后逃离至东莞市长安镇。

6.2019年12月26日3时许,被告人柴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盗窃一辆两轮电动车后逃离至东莞市长安镇。 

7.2019年12月27日2时许,被告人柴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盗窃被害人梁某某一辆凯一路牌黄色三轮电动车后逃离至东莞市长安镇。经鉴定,被盗窃的三轮电动车价值5355元人民币。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其盗窃的三轮电动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柴某某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司晓磊

2020年48

附:

    1.被告人柴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涉案被盗电动三轮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

5.监控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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