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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柴某某盗窃罪)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柴某某,女性,19******日出生,江西省乐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汉族,文盲,家住乐平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9月23日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1日下午,柴某某因找其孙子进入林某某家中,看见林某某两个小孩在家中玩耍,无大人在家,于是让林某某两个孩子出去玩耍后,便实施偷窃。柴某某在二楼卧室衣橱中找到一串钥匙,并要这串钥匙打开了电视机下的抽屉,盗走抽屉内的一堆黄金耳钉,后到洄田一家金银加工店将盗来的金耳钉熔掉并加了420元的金子重新打造成了一个金戒指自用。次日(2019年9月1日)下午,柴某某再次前往林某某家中,趁两个小孩在一楼玩耍且家中无大人的情况下,进入二楼卧室盗走电视机下抽屉内的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个黄金戒指、一对儿童转运串。2019年10月22日经江西省贵金属饰品及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除掉2.2g的金戒指外,被盗黄金总重量30.05g。2019年11月20日乐平市发改委认定被盗黄金价值143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彭某某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柴某某的供述;5、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柴某某具有坦白、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韶婧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柴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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