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柴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7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5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镇**路**号**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3月16日被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04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甲(曾用名覃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77********,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叶某某、覃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3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9时许,被告人柴某某、叶某某、覃某甲与陈值万(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贵G****8的白色东风越野车至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飞虹路,叶某某负责寻医问路,柴某某假意认识神医,陈值万谎称为神医的孙子,覃某甲负责开车,以“看病消灾”的名义诱骗被害人严某某回家拿钱财来破解灾难,严某某从家中拿到人民币17000元回到飞虹路黔跃集团路段后,陈值万以做法事为由,趁严某某不备将其装有17000元现金及一枚黄金戒指的“法包”调包,待严某某离开后,四被告人逃离现场,事后每人分赃4000元人民币,剩余的1000元和黄金戒指由陈值万保管。案发后经估价鉴定,被盗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951元。现部分赃款及黄金戒指已追回发还被害人。2019年10月12日、11月6日公安机关分别将覃某甲、叶某某抓获归案。2019年10月14日柴某某携带赃物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柴某某、叶某某、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估价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叶某某、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柴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柴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覃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子飞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柴某某、叶某某、覃某甲均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叶某某因病在西秀区康复中心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柴菊香,女,1970年3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700314120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马场镇云盘村一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7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青秀,女,1954年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540125352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岩脚镇和平路8号附4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3月16日被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04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远其(曾用名覃金七),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7712161113,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马场镇云盘村一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菊香、叶青秀、覃远其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3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9时许,被告人柴菊香、叶青秀、覃远其与陈值万(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贵GQB498的白色东风越野车至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飞虹路,叶青秀负责寻医问路,柴菊香假意认识神医,陈值万谎称为神医的孙子,覃远其负责开车,以“看病消灾”的名义诱骗被害人严达敏回家拿钱财来破解灾难,严达敏从家中拿到人民币17000元回到飞虹路黔跃集团路段后,陈值万以做法事为由,趁严达敏不备将其装有17000元现金及一枚黄金戒指的“法包”调包,待严达敏离开后,四被告人逃离现场,事后每人分赃4000元人民币,剩余的1000元和黄金戒指由陈值万保管。案发后经估价鉴定,被盗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951元。现部分赃款及黄金戒指已追回发还被害人。2019年10月12日、11月6日公安机关分别将覃远其、叶青秀抓获归案。2019年10月14日柴菊香携带赃物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严达敏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柴菊香、叶青秀、覃远其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估价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菊香、叶青秀、覃远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柴菊香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柴菊香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青秀、覃远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子飞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柴菊香、叶青秀、覃远其均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叶青秀因病在西秀区康复中心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