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81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91999********,水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镇**村**号,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街**号。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浙江省宁海县**镇**村**组**号,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湾**幢**室。2013年12月2日因吸毒被宁波市鄞州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村**区**幢**室。2011年7月29日因非法携带管制道具被宁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柴某某、龚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日、9月3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柴某某、龚某某伙同陈某某(已因吸毒死亡),以到缅甸考察龙虾生意为名,从云南省景洪市出发,结伙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小勐拉。同年5月22日,被告人梁某某、柴某某、龚某某从缅甸小勐拉出发,结伙偷越国(边)境至云南省景洪市。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梁某某、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年6月15日,被告人龚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网载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航空进出港记录等;
2、证人罗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柴某某、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5、电子证据:云镜系统手机轨迹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柴某某、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柴某某、龚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柴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柴某某、龚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小通
2020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柴某某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2.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3.案卷资料和证据三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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