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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柴某某虚开发票案)_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三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柴某某,女,196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64********,汉族,高中文化,系**,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1116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27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柴某某系哈尔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2018年12月,被告人柴某某以人民币20,000余元的价格在哈尔滨**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商贸有限公司虚开黑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6张,金额共计人民币594,650.00元,用于其经营的**商贸公司抵扣税款。案发后,被告人柴某某补缴企业所得税人民币45,105.06元,滞纳金人民币3,766.27元。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6日将被告人柴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6张;

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柴某某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3.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柴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新宇

2020年8月24日 

附:1.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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