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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柴某某袁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瓮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柴某某,男,19**年**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88********,仡佬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住**办事处**巷,微**驾驶员。2008年11月 14日因犯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瓮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 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住贵州省开阳县**乡**村***组,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瓮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2时至24日08时期间,被告人柴某某伙同袁某某驾驶贵JK****面包车去瓮安县**镇**村**组柴某某朋友荣某某家玩,因荣某某不在家,二人在返回瓮安时,将被害人魏某某放置于瓮安县**镇**村**组G**通信线路改迁施工地点的三圈钢绞线中的一圈钢绞线盗走,后又在途经**镇**河大桥附近时,将被害人罗某某闲置放于其门前马路边的一套废旧轮毂(含卡簧圈)盗走。销赃至瓮安县城**处欧某某经营的废旧回收站,获利人民币350元,二人予以平分,并已全部挥霍掉。经鉴定,被盗的钢绞线一圈价值人民币1460元,被盗的旧轮毂(含卡簧圈)价值人民币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的一圈钢绞线和废旧轮毂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欧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魏某某、罗某某的陈述;5.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瓮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7.现场、勘验及指认笔录图及照片;8.办案民警依法对柴某某、袁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因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和被告人柴某某犯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犯罪前科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特建议判处被告人柴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袁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瓮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鼎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附件: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瓮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碟5张。

3.本院起诉书15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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