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昔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08281986********,汉族,初中肄业,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捕前住和顺县**镇**村。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再次被昔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柴某某假借与被害人谷某某签订租赁合同为名,租赁谷某某的一辆红岩金刚工程车,取得该车后,8月10日便以26700元价格出售给和顺县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全部个人挥霍。经昔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害人谷某某被骗红岩金刚工程车价值8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仉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柴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柴某某、谷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昔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韫军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柴某某现羁押于昔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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