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捕前住涞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2日5月21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3日被监视居住;5月13日被刑事拘留,5月21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 龙某某(在逃)联系陈某甲(陈某乙父亲),称可以通过关系在铁路部门给陈某乙安排工作,2018年,龙某某让柴某某冒充北京铁路公安局处长赵某某,欺骗陈某乙及其父亲陈某甲,通过各种名义索要钱财,由陈某乙向柴某某提供的银行账号共计打款273900元,柴某某取出后交给龙某某,自己从中获利10000余元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波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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