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19〕1528号
被告人柴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曾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被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柴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家中,在淘宝网挑选特定商家(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的商家)购买商品,柴某某收到商品后捏造各种理由与商家联系并申请退款,柴某某申请退款后给商家发送虚假的快递单号骗取商家退款(商家看到快递单号以为商品已经发回),淘宝商家金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因柴某某没有把原商品退还,导致店铺利益受损,经鉴定,损失价值共计6079.8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会计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079.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柴某某拘役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晓龙
检察员:虬龙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柴某某现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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