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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柴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柴永剑,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白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住祥云县**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5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永剑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柴永剑以贩养吸,购买毒品冰毒后向周某伟贩卖过2次,向李某强贩卖过1次,向王某伟贩卖过3次,向杨某积贩卖过2次,向杨某雄贩卖过2次。2019年9月4日,柴永剑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现场检测报告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强、杨某积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永剑以贩养吸,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柴永剑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斌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柴永剑现羁押在祥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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