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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柴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镇**号,住址**,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3时26分许,被告人柴某某驾驶鲁******/鲁*****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历城区**路街道办事处某某搅拌站院内拐弯时,碰撞到停在旁边的鲁******/鲁*****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将站在车尾的驾驶员郝某某挤伤。被害人郝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郝某某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左大腿软组织出血,右下肢皮肤及皮下组织与肌层广泛性撕脱分离,肌肉组织广泛出血,最终大失血死亡。经济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检验,鲁******/鲁*****挂轮胎上漆与鲁******/鲁*****挂车漆无机元素成分、有机组分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祥金

检察官助理:李阳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8364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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