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滨检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柴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211974********,土家族,高中文化,系**名品城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镇**街**号,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镇**村**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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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有/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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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有/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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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时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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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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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时间 |
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被绥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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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时间 |
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绥滨县公安局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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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过程 |
本案由鹤岗市公安局指定侦查管辖,由绥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又经鹤岗市人民检察院、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判管辖,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0日延长办案期限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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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6月30日间,**名品城担任总经理李某某(已判刑)以2,807,090元的价格从湖南慈利县的黎某某(已判刑)处购得14000余瓶假飞天茅台酒,均为其公司所用。由经理被告人柴某某负责组织人员向中国游客销售。游客少量购买的,可以在商场直接带走,如果游客购买超过一箱的,由公司的黄某某(另案处理)、阮某某(已判刑)等人从广西省东兴市的**名品城的仓库直接给发货。2018年1月8日,柴某某卖给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被害人马某某(男,59岁)假茅台酒50箱(300瓶),销售金额329,400元。2018年1月13日,阮某某和黄某某在东兴市通过韵达快递公司往黑龙江省鹤岗市马某某处发送了10箱假茅台酒,销售金额65,880元。后因被发现是假酒后,该公司将剩余40箱酒款退还给马某某。经鉴定,扣押的茅台酒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出品,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被告人柴某某于2019年10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被告人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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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
物证:无 |
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调取物流信息单、银行卡交易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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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阮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
被害人陈述:马某某的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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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
鉴定结论: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表、鹤岗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实验室鉴定报告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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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笔录: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拍照图片、广西省东兴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拍照图片、辨认笔录1份。 |
视听资料:录音录像光盘11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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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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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建议判处柴某某在一年零三个月以上一年零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范围之间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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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姜力力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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