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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二部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柴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021976********,汉族,中专毕业,浙江****商务有限公司许昌县、长葛市代理商,住平顶山市**区**大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8年11月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2018年11月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4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7月24日、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2019年11月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份,汪某某等人(另案处理)成立浙江****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后,在杭州、嘉兴等地,依托**公司建立“中佳易购”电子商务平台,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设立资金池,以“全额返还商家保证金、赠送会员3倍消费积分、积分可以再次消费”为诱饵,通过发展区域经理等方式公开宣传,吸引商家加盟,开展非法集资业务。

2016年6月份,被告人柴某某从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取得许昌县(现建安区)、长葛市的“中佳易购”电子商务平台代理权,成为两地的区域经理。柴某某在担任两地区域经理期间,伙同他人采用公开宣传等方式在两地推广“中佳易购”电子商务平台,吸引商家加盟该平台、充值保证金,柴某某等人可获得充值保证金的9.375%作为返利佣金。期间,柴某某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632136.82元,未兑付8773014.49元。柴某某在担任许昌县区域经理期间,其账户收到返利佣金415692.49元;在担任长葛市区域经理期间,其账户收到返利佣金203575.01元。

案发后,柴某某退回获利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弘连科鉴[2018]计鉴字第20号鉴定意见书;

2.辨认笔录;

3.证人证言:证人裴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4.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河南天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情况说明等;

5.被告人柴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燕

(院印)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柴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平顶山市**区**大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23751****);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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