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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柴某某非法拘禁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柴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号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2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0时许至8时许,被告人柴某某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将何某甲带至廊坊市广阳区**道**宾馆,对何某甲进行看管,限制何某甲的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柴某某、周某某对何某甲进行殴打、辱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某、何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静

检察官助理:张莹玥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地址廊坊市永清县**镇**村,电话:13333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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