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柴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镇**村**号,现住户籍地。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7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南二环路北九宏娱乐会所因消费未结账与娱乐会所经理杨某某(已判决)发生口角,并在争执的过程中杨某某的手机屏幕被摔坏,后杨某某、安某某(已判决)、谷某某(已判决)等人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殴打并其控制住并带回九宏娱乐会所602包间。为达到让被害人刘某某结账2800元及赔偿杨某某手机屏碎1000元的目的,被告人柴某某伙同杨某某、安某某、谷某某、李某某(已判决)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拳打脚踢,并使用皮带及布鞋抽打被害人,致被害人刘某某受伤。后被害人刘某某联系他人微信转款2000元人民币至杨某某等人,早晨7时许被害人母亲陈某某携带1800元现金交给杨某某等人,至此被害人刘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五小时许。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左侧第3、4、5肋骨骨折,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柴某某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杨某某、安某某、谷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证言,微信截图,搜查笔录,提取笔录,鉴定意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和解协议,刑事判决书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阎红艳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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