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县检公诉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0502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村**街**号院**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9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柴某某和李某某(已判决)系老亲,柴某某和杨某某(已不起诉)系朋友,柴和杨想在山里租块地,柴某某就找到李某某让他帮忙联系。
2011年9月2日,被告人柴某某和杨某某经李某某介绍以46000元的价格从**村李某某手中租赁**村南南垴荒山,占地面积约22亩。2017年8月26日,柴某某、杨某某为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准备将该处山场非法转让给邢台市**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用作修建公墓使用,但**公司提出要租本地人的场地(本地人方便,不怕找麻烦),柴某某、杨某某、李某某三人经合谋,虚构了将该处山场租给李某某的事实,并伪造了相关转租合同,之后在柴某某、杨某某的指使下,由李某某出面,在明知该公司租赁此地是为了修建公墓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与该公司签订了**村南垴荒山租赁合同,将该处山场以70万的价格非法转让,柴某某分到23万,李某某分到21万,杨某某分到26万。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柴某某到邢台县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县国土局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邢台县土地利用规划图和现状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高某、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李某某辨认出杨某某、柴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伙同他人非法转让土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柴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东军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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