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柴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203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现住靖宇县**镇**村**屯。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靖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办案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末,被告人柴某某为了做种地时使用的耙子把,在无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到**的林地(**镇林相图**林班**小班内),使用手锯作业的方式砍伐水曲柳5株,经靖宇县林业调查规划中心技术人员现场勘验,被砍伐树木为国家Ⅱ级珍贵树种,起源均为纯天然。被告人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宣传材料:
2.证人李某某、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柴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及资质证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草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非法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志越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柴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移送起诉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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