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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柴某甲寻衅滋事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柴某甲,绰号“某某”,男,汉族,32岁,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4281988********,群众,初中文化,山西省长治市长子县人,无业,现住孝义市**小区**号楼**层**门2010年8月17日,被告人柴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6月8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秋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柴某甲酒后与其哥哥柴某乙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柴某甲来到孝义市**街**通讯门市内用水杯无故将被害人张某甲殴打并将被害人张某甲拽到门市外面推搡。

2018年6月上旬的一天5时许,被告人柴某甲酒后在孝义市**街**店内无故拽扯包子店老板即被害人邓某某,被害人邓某某妻子王某某劝说让被告人柴某甲回家时,被告人柴某甲推了王某某一下,致使王某某摔倒在地上。

2019年9月8日21时许,被告人柴某甲酒后从孝义市**广场南门回家的时候碰见被害人褚某某,被告人柴某甲无故骂了被害人褚某某一句之后用脚踢了被害人褚某某腿上一下,之后被告人柴某甲与被害人褚某某一起走到**街**超市,在超市内被告人柴某甲与被害人褚某某发生争吵,后被害人褚某某准备跨过栏杆过马路的时候被被告人柴某甲用手推了一下,致使被害人褚某某摔倒在地上,之后被告人柴某甲对被害人褚某某进行殴打。

2019年1月4日8时左右,被告人柴某甲酒后到了孝义市**街**修脚门市准备进门市里面的时候,被门市老板即被害人苑某甲看见后拦住,被害人苑某甲因妻子孩子还没有起床,不让被告人柴某甲进门市,后被告人柴某甲拿了一把长锁子,把给被害人苑某甲装修门市的工人都撵出去,被害人苑某甲因害怕被告人柴某甲就给被告人柴某甲买了一瓶酒,之后被告人柴某甲又去了附近即被害人乔某某的修表门市,无故用凳子将门市的门玻璃砸烂,经鉴定,被砸烂的玻璃价值300余元。

2020年5月20日21时许,在孝义市**街**中对面的**通讯门市门口,被告人柴某甲酒后无故将被害人张某甲的自行车砸倒,后被告人柴某甲又用凳子将跟前**门市老板刘某某的腿砸了一下,被害人张某甲看见自己的自行车被砸倒,要求被告人柴某甲将自行车扶起来,被告人柴某甲又辱骂被害人张某甲,后被告人柴某甲跑回其理发店拿了一把菜刀出来,被告人柴某甲用手将被害人张某甲推倒在地上,后被告人柴某甲骑在被害人张某甲身上,被告人柴某甲一手按着被害人张某甲的脖子,另一只手拿着菜刀架在被害人张某甲的脖子上,被害人张某甲用左手挡的时候被菜刀砍伤左手手指,后邻居霍某某和路过的群众田某某将被告人柴某甲拉开,霍某某怕被告人柴某甲继续拿上菜刀伤人就把菜刀夺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

2、报案材料及被害人张某甲、刘某某、苑某甲、乔某某、邓某某、褚某某等的陈述;

3、证人田某某、霍某某、张某乙、苑某乙、王某某、武某甲、武某乙等的证言;

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自愿放弃法医鉴定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作案工具照片、随案移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视频、视频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5、被告人柴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甲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柴某甲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该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柴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柴某甲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霞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柴某甲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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