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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柴某甲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724号 

被告人柴某甲(自报),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30日、2020年6月4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20日、2020年7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柴某甲伙同柴某乙、柴某丙、张某甲(后三人均另案处理)在本市茶山镇经商量后实施作案,2019年10月21日起,柴某甲等人通过QQ冒充被害人的好友添加对方QQ,要求被害人联系由柴某甲冒充的票务经理帮忙购买机票,并要求被害人将款项转到柴某甲所提供的银行账户,从而实施诈骗。具体作案如下:

 1、2019年10月22日17时许,柴某乙、柴某丙、张某甲(后三人均另案处理)通过QQ冒充被害人周某甲(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号楼**单元**室)的朋友周某乙,周某甲通过后,张等人谎称在国外,要求周某甲联系由被告人柴某甲所假冒的票务经理韦经理帮忙购买5张机票,并将手机号码提供给周某甲。周某甲联系柴某甲后,柴发了中信银行卡号62177103********给周,周叫朋友丁某某转了49090元到该银行卡。之后周某甲打电话给周某乙核实情况后得知被骗,于是报警。

 2、2019年10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柴某甲通过QQ冒充被害人李某某(住青海省西宁市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楼)的同学刘某甲,称其在日本大阪,要求李帮忙联系由张某甲冒充的票务经理购买从大阪回西宁的机票,并将手机号码发给李。李某某联系张某甲后,柴某甲发了一张已经转账29600元给李的图片,称要6小时后才能到账,让其再次联系张。后张某甲让李某某先交10000元才能留机票,李得到柴某甲的同意后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到广发行银行卡账号62146232210********。之后张某甲再次要求李某某转账19600元,李联系刘某甲后得知被骗,于是没有转账。

3、2019年10月29日9时许,被告人柴某甲通过QQ冒充被害人赵某某(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镇**)的朋友疏某某,谎称其手机无法转账,让其联系由张某甲冒充的票务经理购买3张从新加坡回合肥市的机票。赵某某联系张某甲后,柴某甲发了一张已经转账29490元给赵的图片,称要6小时后才能到账,让其再次联系张。张某甲要求赵某某先付款,赵得到柴某甲的同意后转账29490元到柴提供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户62179312********。之后赵某某联系疏某某后得知被骗。

4、2019年10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柴某甲通过QQ冒充被害人徐某某(住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镇**村**)的朋友胡某某自称在国外,要求徐帮忙买机票,并将钱转给徐,再让徐将钱转给宋经理。徐某某将银行账户发给柴某甲,柴谎称已经将30000元转给徐,但是要6个小时后才能到账,还发了一个电脑转账记录给徐。之后柴某甲发了一个宋经理的电话号码131*******给徐某某联系,徐联系后,宋经理说胡某某是其客户,并订了三张票、每张9830元,要求徐支付29490元,徐称没有这么多钱,对方要求徐至少买一张票。徐某某联系胡某某,对方要求徐帮忙一下,并发了一张户名为廖某某的交通银行卡(卡号62226207100********,)给徐,徐用微信先后转账7200元、1000元至该银行卡。

5、2019年10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柴某甲通过QQ冒充被害人刘某乙(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房)的朋友张某乙,以同样方法诈骗刘29490元。

6、2019年10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柴某甲通过QQ冒充被害人林某某(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号)的朋友张某乙,以同样方法诈骗林14000元。

2019年10月30日13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本市茶山镇**村**公寓**房将柴某乙、柴某丙、张某甲、被告人柴某甲抓获,缴获电脑、OPPO手机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OPPO手机等物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监控录像,周某甲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柴某甲及柴某丙等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柴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茂祥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柴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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