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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柴某甲诈骗案)_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刑诉〔2018〕236号

被告人柴某乙,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67********,汉族,小学毕业,经营遂平县**物流货源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住河南省遂平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03月02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8年04月0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04月05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柴某乙在经营遂平县**物流货运部过程中,为谋取私利,利用其客户黄某某结算货款和物流费用时不仔细核算货物单据及金额的漏洞,先后伪造19张货物托运单和重复打印6套提货单的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现金共计25468元。案发后,柴某乙的家属退赔黄某某4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金象物流货物托运单、提货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柴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二、201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柴某乙在经营遂平县**物流货运部过程中,为谋取私利,利用其客户吴某某结算货款和物流费用时不仔细核算货物单据和金额的漏洞,先后伪造5张货物托运单和重复打印2套提货单的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吴某某现金共计17389元。案发后,柴某乙的家属退赔吴某某170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流货物托运单、提货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柴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产4285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建峰

2018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柴某乙现羁押遂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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