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柴馨悦,绰号“小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吉林省长岭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镇**村**屯。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馨悦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3日至4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柴馨悦在河北省廊坊市呈祥紫园小区3号楼1单元301号,以人民币700元一包的价格向李某某(已判决)贩卖毒品四包。次日00时许,李某某将毒品运至本市丰台区杜家坎南路途客中国酒店,被当场查获,现场起获毒品可疑物四包。经称量,该可疑物重2.38克。经鉴定,上述四包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柴馨悦于2019年12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长辛店派出所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照片、毒品可疑物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称量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柴馨悦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等笔录:封存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证人李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馨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馨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柴馨悦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柴馨悦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忆南
检察官助理姚森博
2020年5月6日
附件:1.被告人柴馨悦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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