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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査某某、吴某某聚众斗殴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19〕1745号 

  被告人查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吴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3日23时许,文某某(另案处理)与李某某(另案处理)在快手平台上发生口角,双方相约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深圳路南山公园门口斗殴。次日凌晨1时许,文某某邀约被告人查某某、吴某某及史某某(另案处理)、查某甲(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持西瓜刀、钢片、木棒等器械到约定地点,李某某、李某乙(另案处理)邀约李某丙(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持木棒到约定地点,双方见面后李某某一方发现文某某一方人多且持刀冲过来,遂朝南山公园大门左侧方向逃跑,逃跑途中李某乙因眼镜掉落弯腰捡眼镜被文某某一方十余人围殴致伤。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查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七)公(司)鉴(法活)字[2019]86号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记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查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吴某某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查某某、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查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必沙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查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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