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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标某某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标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80********,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住勐海县**镇**村委**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所在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所在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日,被告人标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勐打线由勐混镇方向往打洛镇方向行驶,7时10分许行驶至勐打线K141+300M处时,与由南向北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白某某相刮撞,造成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白某某受伤后经送勐海县中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月6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白某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标某某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

经勐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标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标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导致车辆与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白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胜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勐海县**镇**村委**队**号,联系电话:15924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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