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0********,傈僳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盈江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盈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栋某某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进入盈江县**镇**村**组集体林“**”其自己的林地内采伐林木。
2020年4月15日经盈江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和林业技术人员对栋某某滥伐林木现场进行勘验,现场位于盈江县**镇**村**组集体林,小地名“**”,现场遗留伐桩587株。2020年5月11日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案滥伐树种为其他阔叶(硬阔),不属于保护树种,立木蓄积为58.3524m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栋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栋某某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以下刑罚,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天敏
检察官助理:王丽萍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87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有关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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