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86********,纳西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组**号,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段**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8日,被告人树某某酒后驾驶云P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丽江市古城区花马街由北向南行驶,20时3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丽江市古城区花马街“樱花KTV”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所驾车辆与熊某某驾驶的云PS****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熊某某妻子易某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树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262mg/100ml,随后民警将树某某带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253.45mg/100ml血,达到醉酒阈值,树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一大队认定,树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树某某对被害人损失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人员档案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封装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易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树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253.45mg/100ml血,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万媛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树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8213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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